最近遇到許多當事人詢問拋棄繼承的問題
今天就讓小編用圖片帶各位看倌來看繼承順位,是誰需要辦理拋棄繼承
下圖為順位繼承圖表
範例一
假設小司(妻)的先生阿達過世了,有負債留下1000萬的話
由上圖可知,繼承順位為
→當然繼承人:妻
→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民法第1138條第1款,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根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
範例二
假設小司的前夫阿達過世了,有負債留下1000萬的話
小司離婚已無繼承權,但小司需幫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後
則第二順位為阿達的阿爸跟阿母做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2款)
(如阿達是被收養的,那養父母就是第二順位,生父母無繼承權)。
範例三
假設阿達過世了,有負債留下1000萬的話
小司幫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後
阿達的養父母也過世,則輪到第三順位妹妹阿法跟弟弟阿國(民法第1138條第3款,兄弟姊妹包括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父母/養父母收養的兄弟姊妹)。
範例四
假設阿達過世了,有負債留下1000萬的話
小司幫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准予備查後
阿達的養父母也過世,妹妹阿法也過世剩下弟弟阿國
阿國也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後,則輪到第四順位養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第4款)
而妹妹阿法的小孩毋須辦理拋棄繼承!!
即便第四順位的祖父母過世之後,亦同。(包括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如為收養的,則順位為養父母的父母)。
備註:姪子/姪女、外甥/外甥女是沒有繼承權的唷
假設阿達有賸餘遺產但卻無順位繼承人辦理繼承的話就只能歸國庫拉~~~(民法第1185條)
小提醒:
★根據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需要在「知悉自己可繼承起3個月內」辦理。
★未成年子女需要法定代理人辦理(未成年為20歲,2023年1月1日起下修為18歲)
有任何拋棄繼承的問題,或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歡迎來電或私訊與本所預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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